小車修理完畢,停放在修理廠等待車主提車,沒想到小車突然自燃引發(fā)修理廠火災,造成修理廠32萬元損失。這么大一筆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昨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此案。 修理廠火災,老板索賠無門 去年12月20日清晨6點,株洲縣吳老板的修理廠里發(fā)生一場大火。經消防部門勘查認定,起火的原因是修理廠烤漆房內一輛比亞迪小車發(fā)動機艙內的電氣線路短路自燃,導致火勢蔓延成災。 當吳老板向自燃小車的車主周某索賠時,周某表示投保了自燃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可保險公司表示,吳老板非投保人,且車主周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條款中有約定“被保險機動車在營業(yè)性維修、養(yǎng)護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認為,該事故屬于免責范疇,從而拒絕賠付。 由于索賠無門,吳老板將車主周某和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近日,經過株洲縣人民法院一審及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周某所有的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由于該車輛發(fā)生自燃給第三者吳老板造成了損害,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吳老板有權直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 經法院查明,被保險車輛在保險事故發(fā)生的前日就已修理完畢,當時僅是停放在兼做停車庫使用的烤漆房內等待車主提取,并非處于修理、養(yǎng)護期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各方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且有多種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故該保險條款應理解為被保險車輛須同時滿足“在營業(yè)性維修、養(yǎng)護場所”和“修理、養(yǎng)護期間”兩個條件才屬于免除范疇。 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能免責,應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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