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我在暴雨天行駛,導致車輛發(fā)動機進水損壞,申請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以“涉水免責”為由拒絕賠償。請問,我車子涉水造成的損失到底該不該賠? 【解答】 黃太有(明溪縣法院法官):陳先生,您好!你這個問題可能涉及有關保險“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作為投保人,你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有關保險合同,合同中規(guī)定了多項條款,其中就有一些“免責條款”,即在條款中約定保險公司在以下有關情況不承擔理賠責任,主要包括駕駛人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情形,當然也可能包括“涉水”問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8條之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約定有關免責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無效。因此,你提出的問題,關鍵要看你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是否已經將該免責條款明確向你告知(如項目字眼提示、單獨簽字確認已知情等),如果已明確告知,保險公司則不承擔理賠責任;反之,保險公司如果沒有盡到明確告知義務,則應承擔理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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