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稷山縣翟店鎮(zhèn)翟東村任某因有業(yè)務在運城某公司辦理被拒,原因是他個人征信5級不良記錄。 帶著疑慮,任某到運城市人民銀行查詢,竟然發(fā)現(xiàn)一筆自己毫不知情與并未辦理的2004年12月25日一筆不是自己親自簽名的貸款。 2017年7月17號,經過給運城市銀監(jiān)會打電話了解后,本問題被推到稷山縣農業(yè)銀行一位習姓行長受理,經電話溝通后,習行長以在運城開會為由,讓一姓王的副行長聯(lián)系任某,但只是簡單問過后,該負責人只說為了洗去征信黑名單需要任某身份證進行什么登記,卻只字不提貸款去向和本人親筆簽字等,并讓一個徐姓男子接受此事,任某因身份證之前的無端泄露問題,不敢提供身份證給任何人,一直到目前二十多日無果,且并無有關人員在過問此事。據(jù)悉類似任先生此遭遇在稷山縣翟店鎮(zhèn)不止他一個人。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99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和假冒”。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來看,要成立侵權行為不僅要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還要有損害結果,而且這種損害結果和行為人的行為之間要有因果關系。也許有人認為如果冒名貸款已還清就不存在任何損害結果,銀行也就不構成侵權。這是對公民姓名權的曲解,姓名權不同于名譽權,只要有了冒用別人姓名的行為,損害事實就已出現(xiàn),受害人只要能證明有侵害姓名權的行為存在,不需要舉證證明實際損害的發(fā)生,就可以認定侵害姓名權。 披露冒名貸款的不良信用記錄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名譽權是指公民對其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如果貸款合同中的簽字確屬他人惡意盜用、假冒,且因冒名貸款不能按期歸還被銀行征信系統(tǒng)納入“黑名單”,被銀行視為不誠信之人,應當視為公民的名譽受到了損害,如果銀行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然而稷山縣農業(yè)銀行平日里是如何做的?就此事是怎么處理呢?我們將試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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