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江蘇國信(002608.SZ)發(fā)布子公司相關仲裁事項公告,其控股子公司江蘇省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蘇信托”)根據(jù)單一資金信托(以下簡稱“單一信托”)項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該單一信托項下“14中城建 PPN003”債券違約事項,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申請人為中國城市建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城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只上述一件。另外,江蘇信托根據(jù)單一信托項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該單一信托項下“14 中城建 PPN004”債券違約事項,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據(jù)悉,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項,系江蘇信托依據(jù)該單一信托委托人的指令作為申請人申請的仲裁。本次仲裁涉及的單一信托項目系江蘇信托單一通道事務管理類項目,非主動管理類業(yè)務。 2014 年 11 月 25 日,中城建發(fā)行“中國城市建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三期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債券簡稱“14 中城建 PPN003”),期限為 3 年,利率為年 5.60%,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后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 江蘇信托根據(jù)委托人指令購入面值總額為 24000 萬元的“14 中城建 PPN003”,并持有至兌付日 2017 年 11 月 26 日,中城建未按時兌付本息。 江蘇信托對此仲裁請求包括,申請裁決中城建向江蘇信托支付“14 中城建 PPN003”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本金人民幣 24000 萬元及最后一期利息 1344 萬元(以 24000 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 5.60%的票面利率計算);申請裁決中城建對延期支付的“14 中城建 PPN003”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自 2017 年 11 月 26 日起按照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向江蘇信托支付違約金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暫計為人民幣 1964.16 萬元)。 另外一件仲裁事項涉及到在2014 年 11 月 26 日,中城建發(fā)行“中國城市建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014 年度第四期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債券簡稱“14 中城建 PPN004”),期限為 5 年,利率為年 5.70%,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后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 江蘇信托根據(jù)委托人指令購入面值總額為 60000 萬元的“14 中城建 PPN004”。2016 年 11 月 27 日和 2017 年 11 月 27 日,中城建連續(xù)兩期未能按時兌付當期利息,2017 年 11 月 27 日應兌付的第三期利息至今未兌付。江蘇信托持有的“14 中城建 PPN004”于到期日未能兌付本息至今,已構成實質違約。另據(jù)中城建披露的信息顯示,其發(fā)行的多只債券發(fā)生了違約,兌付方案至今未落實,且中城建因債權違約被多家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資產亦被保全。 關于仲裁請求的具體內容,公告顯示,江蘇信托申請裁決的內容主要包括六大方面。 首先,確認江蘇信托與中城建就“14中城建PPN004”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達成的交易合同關系已于2018年4月17日解除。 第二,申請裁決中城建向江蘇信托支付“14中城建PPN004”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本金人民幣60000萬元及第三、四、五期利息人民幣10260萬元(利息以6000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5.70%的票面利率計算)。 第三,申請裁決中城建向江蘇信托支付“14中城建PPN004”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本金人民幣60000萬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17日交易合同關系解除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5.70%的票面利率計算)。 第四,申請裁決中城建對延期支付的“14中城建PPN004”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第三期利息,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照日利率0.21‰計算向江蘇信托支付違約金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截至2018年4月30日暫計為人民幣110.6028萬元)。 最后還包括申請裁決由中城建承擔本案仲裁費、財產保全費。申請裁決中城建承擔江蘇信托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各項費用。 2019 年 1 月 4 日,對于上述兩件申請仲裁事項,江蘇信托收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開庭通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公告中也強調,根據(jù)有關信托文件約定,江蘇信托不承擔信托財產投資的實際損失,該投資損失風險由委托人自擔,江蘇信托無需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或預計負債,因此預計該仲裁事項對上市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潤不會產生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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