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證券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業(yè)務部原經(jīng)理陳胤杰,在促成資金達一億元的一個項目過程中“吃兩頭”,向資金使用方索要100萬元,收資金委托方法定代表人高某20萬元。后因聽說高某的資金來源有問題,在案發(fā)前將20萬元退還高某。 《法制晚報》記者上午獲悉,二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陳胤杰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案情 證券經(jīng)理促成項目 收雙方120萬好處 37歲的陳胤杰碩士文化,案發(fā)前系長江證券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業(yè)務部經(jīng)理。 西城法院一審查明,2012年8月至9月間,陳胤杰在擔任國投信托有限公司高級產(chǎn)品設計經(jīng)理期間,在促成并執(zhí)行國投信托鴻雁83號單一資金信托項目的過程中,向該項目用款方天津哈那斯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萬某索要100萬元,非法收受該項目資金委托方中財鼎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20萬元。 2015年10月11日,陳胤杰被查獲歸案。贓款20萬元已于案發(fā)前退還高某,其余款項未退繳。 證言 促成融資1個億 要返點百萬好處費 天津哈那斯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萬某證言顯示,他此前在貸款業(yè)務中認識了陳胤杰。 2012年七八月,他有項目需要融資,就問陳胤杰國投信托公司是否還能投資,陳胤杰答復不行,但是可以介紹一些做基金的朋友向他公司投資。 2012年8月,通過陳胤杰的介紹,萬某認識了中財鼎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并與對方商談借款事宜。 萬某說,此后雙方確定通過國投信托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放款”,具體來說,由中財鼎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國投信托有限公司簽訂信托合同,將1億元人民幣的資金委托給國投信托有限公司,再由天津哈那斯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國投信托有限公司簽訂貸款合同,將資金貸給哈那斯公司,國投信托公司從中收取一定比例的通道費。 萬某表示,國投信托有限公司對信托資金具有監(jiān)管職責,具體由項目經(jīng)理陳胤杰負責。事情談妥后,2012年8月的一天,陳胤杰到天津找他,提出他一直幫忙跑此事,非常辛苦,要一個點(人民幣100萬元)的好處費,他答應了。 一周后,陳胤杰又到天津找萬某,萬某和陳胤杰一起到天津友誼路的一家銀行,從自己名下賬戶支取現(xiàn)金100萬元,存入陳胤杰在同一柜臺辦理的銀行卡中。 債權(quán)人:借貸方說“他兩頭吃” 中財鼎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在證言中稱,2012年8月,陳胤杰給他打電話,說知道他有一些閑置資金,“他當時提出國投信托有限公司有個天津朝日集團的客戶需要資金,希望大家一起合作。后來我到天津考察了一番,三方一起洽談了貸款事宜。陳胤杰表示,借款方還可以提供擔保,我最終同意了! 高某說,2012年8月底,陳胤杰約他簽訂“國投信托鴻雁83號信托計劃”合同,此后國投信托有限公司和哈那斯公司也簽訂了貸款協(xié)議。合同簽訂后,該公司將款項匯入國投信托公司賬上!瓣愗方芎髞硖岢,為了這個項目,他幫忙了一個多月,不能白忙活。我將20萬元通過網(wǎng)銀轉(zhuǎn)賬給了陳胤杰。后來,我聽萬某說過,陳胤杰喜歡‘兩頭吃’! 庭審 一審:因受賄判6年罰金100萬 陳胤杰曾供述稱,2012年8月至9月間,他在擔任國投信托有限公司業(yè)務經(jīng)理期間,促成了天津哈那斯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和中財鼎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間借貸人民幣一億元的事項,并通過其負責的“國投信托鴻雁83號”單一資金信托項目,完成了上述資金的借貸事宜。 此后,他向資金使用方天津哈那斯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萬某索要100萬元,收受該項目資金委托方中財鼎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20萬元。后因他聽說高某的資金來源有問題,在案發(fā)前將20萬元退還高某。 西城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陳胤杰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一審判決后,陳胤杰不服上訴。他說自己沒向萬某索要100萬賄賂款;原判罰金100萬元的附加刑過重。 終審:翻供不能說明理由 維持原判 案件二審過程中,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未提出新的證據(jù)。 關(guān)于陳胤杰及辯護人所提沒有索要100萬元、該筆資金事實不具有索賄情節(jié)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二中院經(jīng)查,陳胤杰到案后多次供稱其索要好處費,與證人萬某證言一致,后在被逮捕后翻供稱沒有索要,不能說明翻供理由,僅稱自己理解有誤。在審查起訴階段,陳胤杰再次供稱曾主動提出要好處費,故該上訴理由與查證的事實、證據(jù)不符,不能成立。 關(guān)于辯護人所提陳胤杰在高某被立案追訴前,已經(jīng)主動全部退其給予的受賄款,依法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一審判決已充分考慮該情節(jié)而對陳某從輕處罰,再要從輕沒有理由。 關(guān)于陳胤杰所提原判罰金100萬元附加刑過重的上訴理由,法院認為,根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shù)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案陳胤杰受賄金額為120萬元,一審法院根據(jù)其犯罪的具體情節(jié)依法對其科以刑罰并處罰金并無不當,要求調(diào)減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上訴人陳胤杰身為國有金融機構(gòu)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陳胤杰受賄100萬元的事實,可以認定為索賄,并予以從重處罰。陳胤杰在被追訴前主動退還部分贓款,可酌予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根據(jù)陳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判決責令退繳贓款一百萬元予以沒收亦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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