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媒體報道,2013年師永峰從陜西省榆林市清澗縣公安局局長調任橫山縣公安局局長后,被19名老下屬舉報,稱其在清澗縣任職期間涉嫌違法違紀。近日,榆林市紀委一紀檢監(jiān)察室負責人稱,關于師永峰一事紀委此前確實調查過,至于調查結果及公布等情況,需要到辦公室查看檔案后方能知曉。師永峰對記者表示,已看到有媒體報道此事,但目前自己在外面,之后見面再說。 僅就事件本身來說,如果舉報屬實,損害的就不僅是相關部門的公信力,更是受害者的切身利益。比如,師永峰在清澗縣公安局發(fā)動在職、退休干警集資入股建酒店,后成為爛尾工程,使得很多人投進去的錢打了水漂。 酒店被建成了爛尾工程,或許與資金不足、違建等有關;處理公開實名舉報若成了“爛尾”,應該與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責任意識缺失、上級部門的監(jiān)督不力等有關。 在處理舉報等方面,紀檢監(jiān)察機關應該履行如下職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監(jiān)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并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并應當報上一級監(jiān)察機關備案。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對受理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應及時辦理,不得延誤。 由此可見,在處理師永峰被舉報一事上,榆林市紀委犯了“拖延癥”。對這種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上級部門也有失察之過,說到底,這也是一種責任意識的缺失。當前,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復雜,紀檢監(jiān)察干部必須強化責任擔當,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 除了責任擔當,我們還要反思,相關法律是否有待完善。筆者認為,要對處理舉報結果的公布期限作出進一步細化,讓查漏補缺機制更加健全,確保監(jiān)管、備案、向社會通報調查進展等環(huán)節(jié)萬無一失。
3年前的舉報,至今卻未見調查結果;被舉報者已異地任職,也未回應此事。這不免令人生疑,“只調查無結果”可能引發(fā)極為嚴重的后果,給黨和人民造成更大的損失。處理公開實名舉報不能“爛尾”,對任何腐敗跡象,我們都要高度警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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