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西蒲縣“限期賣羊”事件引發(fā)輿論高度關注。為完成封山禁牧竟責令散養(yǎng)戶10天內把羊賣掉,致使農(nóng)民損失慘重甚至趕著羊逃往臨縣。盡管蒲縣方面辯稱,該縣全境都是封山禁牧區(qū),沒有牧業(yè)用地或牧草地,羊只能圈養(yǎng)不能散養(yǎng)。但“限期賣羊”造成的后果令人瞠目,而其折射出的行政權力越位更值得警惕。 為了突擊環(huán)保任務下令關掉餐館,為了加速移風易俗禁止婚喪嫁娶外的一切聚眾飲酒,再到這次蒲縣為了實現(xiàn)封山禁牧下令“限期賣羊”,一些地方為短期內實現(xiàn)某個目標、逾越法律政策授權、亂作為的事件時有發(fā)生。 不論出于什么目的,行政權力一旦越位,一般效果往往與初衷相違。事實證明,越位的權力往往壓縮群眾的正當權益,制造干群矛盾,致使一些工作無法有序推進,甚至嚴重影響黨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 權力越位事件之所以發(fā)生,一方面是因為個別領導干部法治意識不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的能力不強,依法行政沒有真正落實;另一方面是因為官僚主義做派在一些干部身上依然存在,搞“拍腦袋”決策,事到臨頭急功近利,漠視群眾利益。 為政之道,以民為先。民為邦本,本固邦寧。為人民服務是黨和政府的根本宗旨,決不能容忍權力越位損害群眾利益。因此,要加強黨風建設,嚴格執(zhí)行密切聯(lián)系群眾的制度,讓領導干部在工作中多問政于民,更要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行政,必須以人民的利益為先,嚴格遵守行政執(zhí)法的合理性原則,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不缺位也不越位。唯有讓行政權力運行在法治軌道上,群眾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臨汾金融網(wǎng) ( 晉ICP備15007433號 )
Powered by Discuz! X3.2©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