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司機發(fā)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由于司機駕駛證準駕車型與所駕車不符,為保險理賠能順利進行,車主同意司機逃逸,并冒用他人名義隱瞞事實。車主因犯偽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4年10月21日,湖北男子吉某雇用司機宋某駕駛重型半掛貨車,沿延西高速由北向南行駛時,與因事故滯留的黃某駕駛的輕型自卸貨車、以及另外一輛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分別發(fā)生擦碰,造成黃某當場死亡。因宋某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與所駕車準駕不符,車主吉某為了順利進行保險理賠遂同意宋某逃逸,并使用事前變造的牛某的駕駛證,自稱是肇事司機牛某,向咸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交大隊西寶中隊作了偽證,導(dǎo)致公安機關(guān)以肇事人為牛某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三原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吉某明知宋某駕車發(fā)生交通肇事,為了獲得保險理賠,還將自己撿到并變造的牛某的駕駛證提供給公安機關(guān),并稱自己就是牛某,致使公安機關(guān)以牛某為肇事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使真正的肇事司機宋某逃逸,其行為嚴重妨礙了公安機關(guān)的正常訴訟活動,已構(gòu)成偽證罪。 9月7日,三原縣人民法院依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以偽證罪判處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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